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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补偿费”征税将有新说法

2000-03-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成露

国家税务部门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个人因解除与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两会上,章凤仙代表提出建议,这个规定不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帮助下岗职工脱贫解困的精神。这笔补偿金大多用于下岗职工的生活补助及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于这些职工往往年纪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如果再向他们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在客观上加重下岗职工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

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孙瑞标答复说,国家税务总局将对进入破产企业程序的职工全部免征“补偿费”所得税,对非破产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所获得的“补偿费”将规定一个适当的起征点,具体标准将在充分考虑和照顾下岗职工利益的前提下确定。(《工人日报》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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